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试行)
日期:2015-04-03  发布人:admin88  浏览量:6693

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试行)

根据教育部近期“不管是纵向科研经费,还是横向科研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要纠正横向科研经费属于项目负责人个人所有的观念。”的指示精神,特制定如下科研经费使用规定:

第一条 科研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校财资处规定的银行账号,由学校财资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结算、转账手续。到校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每个项目的科研经费须单独建立账本。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转移和挪用。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有关财经法规,按预算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限于研究、开发、试验、服务等直接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差旅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资料费、打印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购置费、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试验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

4.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试验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5.人员劳务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研究项目聘用人员(临时工、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的劳务酬金或科研津贴。

6.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7.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服务等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一律不得报销汽油费、汽车修理费、办公用品和餐费。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报销办公用品需注明具体用品及数量,招待协作单位的餐费需注明协作单位名称。横向科研经费不得报销与个人生活相关的支出,如被查出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鼓励用科研经费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鼓励用科研经费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所有权属学校,项目负责人登记借用)。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

第八条 凡国家明文规定了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院部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学校财资处和科研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科研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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