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6-02-24  发布人:admin1  浏览量:7625

武办发[2015]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印发《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2 


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城市合伙人”的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武发〔2015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市合伙人”是指在汉创办企业、创业投资或开展研发创新活动,与城市结成奋斗共同体,共担风险、共历艰辛、共享成功、共创未来的产业领军人才、知名创业投资人和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以及其他类别、层次的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城市合伙人”的认定坚持产业导向、以用为本,分层分类、科学精准,公开透明、简便易行的原则,常年受理,分类认定,对经认定的“城市合伙人”发放服务绿卡,持卡人凭卡享受相关待遇和服务

第四条  “城市合伙人”的认定与服务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统筹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产业领域专家组成“城市合伙人”认定委员会,负责产业领军人才、知名创业投资人和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的认定和服务;其他类别、层次的“城市合伙人”,由各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单位根据行业、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实际进行认定和服务。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五条  产业领军人才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汉领办、创办企业或依托市属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研究、创新成果转化活动,对我市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推动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是指拥有国际一流的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或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够推动新兴产业从“0”到“1”的跃升,给我市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世界级顶尖产业创新人才,主要包括带技术、带项目、带团队来汉创新创业的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中国及发达国家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顶尖人才,近3年世界500强企业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排名前3名企业技术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以及相当层次的产业领军人才。

(二)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是指拥有国内外领先的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或创新项目填补国内外空白,能够引领我市产业发展的产业领军人才,主要包括来汉创新创业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近3年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以及相当层次产业领军人才。

(三)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是指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创新成果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来汉创新创业的中科院“百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含“3551光谷人才计划”)和其他副省级城市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以及相当层次产业领军人才。

第六条  知名创业投资人,是指在国内外投资界具有较大影响力,且在汉开展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投资人或创业投资机构负责人,主要包括:近3年《福布斯》“全球最佳创投人”、“中国最佳创投人”上榜者,《福布斯》“中国最佳创投机构”、“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清科集团“中国创业投资机构50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50强”、“中国天使投资人10强”上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在汉新设(迁入)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规模不少于1亿元或当年在汉主投项目不少于5个、累计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人,以及相当层次的创业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负责人等。

第七条  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在汉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依托市属企事业单位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高校院所青年科技人才、海外回汉留学生、国内外知名大学毕业生等,主要包括:中央“青年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国家、省部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奖项的青年人才,国内外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以及相当层次的青年创新创业人才。

第八条  其他类别、层次的“城市合伙人”,主要包括在汉工作、创业、学习的广大产业人才、金融人才、文化人才、创业投资人和高校大学生等各行业、各层次人才,由各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单位制定具体认定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城市合伙人”认定条件和标准,来我市工作、创业或投资的各类人才,均可申请认定武汉“城市合伙人”。

第十条  产业领军人才、知名创业投资人和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个人或用人单位在武汉“城市合伙人”网站(www.whhhr.gov.cn)下载并填写《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报。

(二)初审。“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按照认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核实申报人的基本信息,提出核准意见和初审人才名单

(三)认定。市委人才办组织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网信办以及有关产业领域专家,组成“城市合伙人”认定委员会,集中进行认定。

(四)报批。市委人才办依据认定委员会认定意见,提出“城市合伙人”认定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公示。经审定的人选,在武汉“城市合伙人”网站及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发卡。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纳入武汉“城市合伙人”信息库管理,发放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绿卡,对产业领军人才发放A卡,对知名创业投资人发放B卡,对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发放C卡。

第十一条  其他类别、层次的“城市合伙人”,由各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单位根据行业、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实际制定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一张绿卡全程服务”工作机制,服务绿卡通过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武汉“城市合伙人”网站进行信息交互、业务办理,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办理机构互联互通,实行“一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网式运行”。

第十三条  服务绿卡是“城市合伙人”直接享受相关待遇和服务的凭证,“城市合伙人”持卡可申请办理下列服务事项:

(一)A卡持卡人可申请办理奖励补贴、项目资助、研发配套、团队支持、创新产品优先采购、个税奖励、上市补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长期居留证、出入境证照、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外国专家证、人事关系转接、落户、住房安居、子女入学、优诊优疗等17项服务事项。

(二)B卡持卡人可申请办理奖励补贴、办公用房补贴投资配套、个税奖励、风险补贴、上市补贴、服务平台补贴、创业活动资助、子女入学等9项服务事项。

(三)C卡持卡人可申请办理项目资助、生活津贴、创业扶持、创业贷款、创业场地补贴、学术交流资助、住房安居、出入境证照、人事关系转接、落户、职称评审等11项服务事项。

武汉“城市合伙人”此前已享受我市相关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城市合伙人”可登录武汉“城市合伙人”网站或到“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有关申办资料,凭卡申请办理有关服务事项。

“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可直接办理的,由服务专员受理持卡人服务需求,凭卡现场办理相关服务。

“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不能直接办理的,由服务专员根据服务事项的具体要求,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持卡人;各部门办理服务事项时,除必须提供的要件外,不得重复审核“城市合伙人”资格。

第十五条  服务绿卡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持卡人达到更高层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更高层次人才认定,认定通过后享受相应待遇,其有效期重新计算。有效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到“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提出续办或升级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后,按制卡、发卡流程换领新卡。

第十六条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城市合伙人”服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服务事项办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服务绿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到“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补办。

第十八条  持卡人中止、解除聘用合同(合作协议)或所办企业撤资、转移、注销、破产用人单位或所在区应于1个月内向“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报备,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按有关规定收回其服务绿卡。逾期或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责任。

第十九条  持卡人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影响,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收回其服务绿卡,取消其“城市合伙人”资格及享受的待遇和服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武汉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承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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